稅收政策丨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 2019-09-13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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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3 0號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范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屬于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的土地(以下簡稱“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應稅土地當地適用稅額計稅,實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
當地適用稅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應稅土地所在地縣級行政區的現行適用稅額。
二、按照《耕地占用稅法》第六條規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按照《耕地占用稅法》及《實施辦法》的規定,免征、減征耕地占用稅的部分項目按以下口徑執行:
(一)免稅的軍事設施,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建筑物、場地和設備。具體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邊防、海防管控設施;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二)免稅的社會福利機構,是指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專門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場所。
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具體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養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護老院、護養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務中心等。
殘疾人服務機構,是指為殘疾人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具體包括為肢體、智力、視力、聽力、語言、精神方面有殘疾的人員提供康復和功能補償的輔助器具,進行康復治療、康復訓練,承擔教育、養護和托管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
兒童福利機構,是指為孤、棄、殘兒童提供養護、康復、醫療、教育、托管等服務的兒童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具體包括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SOS兒童村、孤兒學校、殘疾兒童康復中心、社區特教班等。
社會救助機構,是指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尋親、醫療、未成年人教育、離站等服務的救助管理機構。具體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專門機構。
(三)免稅的醫療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療機構內專門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四)減稅的公路線路,是指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具體包括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和等外公路的主體工程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四、根據《耕地占用稅法》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需要補繳耕地占用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用途當日,具體為: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批準文件的當日;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的當日。
五、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其實際占地的當日。
六、耕地占用稅實行全國統一的納稅申報表(見附件)。
七、耕地占用稅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時,應填報《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同時依占用應稅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復印件;
(二)臨時占用耕地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應提供實際占地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其中第(一)項和第(二)項,納稅人提交的批準文書信息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的,納稅人只需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稱、文號、編碼等信息供查詢驗證,不再提交材料復印件。
八、主管稅務機關接收納稅人申報資料后,應審核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項目間邏輯關系是否相符。審核無誤的即時受理;審核發現問題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九、耕地占用稅減免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符合耕地占用稅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應留存下列材料:
(一)軍事設施占用應稅土地的證明材料;
(二)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應稅土地的證明材料;
(三)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應稅土地的證明材料;
(四)農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減免耕地占用稅情形的證明材料。
十、納稅人符合《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一條、《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退稅的,納稅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查驗,并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一)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
(二)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
十一、納稅人、建設用地人符合《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共同申請退稅的,納稅人、建設用地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查驗,并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一)納稅人應提交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
(二)建設用地人應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稅規定的證明材料。
十二、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8月30日
(文章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