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過渡期后政策解讀
- 2018-12-10 09:48:00
- 張魯陽
- 轉貼:
- http://www.ebrun.com/20181207/311179.shtml?eb=com_chan_lcol_fylb
- 3470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 12 月 7 日下午 3 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商務部部長助理李成鋼,財政部關稅司司長馮晉平,海關總署口岸監管司司長王煒介紹了跨境 電商零售 進口過渡期后的有關政策。現整理重要信息如下。
1 、《關于完善跨境 電子商務 零售 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核心內容:
一是明確 跨境電商 零售進口商品監管的總體原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不同于一般貿易,主要是滿足國內居民品質化多元化消費需求,必須是直接面對消費者且僅限于個人自用。明確了這一原則,就保證了過渡期后監管安排的連續穩定。
二是統籌考慮促進行業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要求,明確各參與主體責任。明確各方責任,一方面有助于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強質量風險防控,另一方面也便于各參與主體規范自身行為,確保政策可落地、可執行。
三是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擴大政策適用范圍。《通知》在現行 15 個試點城市基礎上,將政策適用范圍擴大至北京等 22 個新批跨境電商綜試區城市。
2 、《通知》是對現有監管安排的延續和創新
第一,堅持了包容審慎,保持政策連續穩定。《通知》延續了 “ 按個 人物 品監管 ” 的做法,為行業營造穩定的政策環境,特別是以前的文件中都是 “ 暫按 ” ,這次把 “ 暫 ” 字取消了,就是 “ 按個人物品監管 ” 。
第二,結合行業實際,合理劃分了各方責任。
第三,加強信息溝通,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交易信息電子化、可記錄、可追溯的特點,《通知》明確要求企業要建立健全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商品質量追溯體系等,并如實向監管部門傳輸電子信息,配合監管部門開展質量風險監測,防控質量安全風險。
第四,加強統籌協調,做好同《電子商務法》的銜接。《通知》制定過程中,結合《電子商務法》立法進程,在 電商平臺 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同《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做了充分的銜接,為《通知》的實施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3 、政策調整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穩定,穩定了整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政策的延續性,穩定了行業的預期;二是增長,有利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增長,最終能增長多少,主要還是看市場的反應。
4 、沒有為代購制定特殊的監管制度
代購的方法有很多種,購買以后,有的通過旅檢渠道進來,有的通過快件或者郵遞渠道郵遞進來。上述渠道,海關分別都有不同的監管政策,并沒有針對代購制定單獨的監管政策。
這次新政出來以后,對電商企業、電商平臺、物流企業、支付企業都有明確的規定,可以保證通過跨境零售進口商品的品質,但代購的商品難以保障質量安全。
5 、本次新政將會是相對長期的安排
這次過渡期之后的新政,把這個 “ 暫 ” 字拿掉了,這也就意味著這次新政將會是一個相對長期的安排,這有利于跨境電商企業做更長期的商業謀劃。
6 、跨境電商進口商品清單會適時進行調整
跨境電商零售商品是國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渠道進口的個人自用的最終商品,國內消費者在購買時,是難以區分所購商品的原產地的,所以清單商品范圍的調整,一是針對跨境電商發展迅速、商品多樣化、更新快的特點,選擇近年來消費需求比較旺盛的一些商品,這里面各個國家的產品都有。二是從降低監管風險的角度,盡可能選擇滿足過渡期后監管安排中監管要求的商品。
綜合考慮整個跨境電商發展、消費者需求、監管條件等情況,對跨境電商進口商品清單適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