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政策丨《《青島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2019-06-18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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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商務局關于印發《青島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財政局、商務主管部門:
為加強和規范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完善外經貿促進政策,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培育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制定《青島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青島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商務局
2018年1月15日
青島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 強和規范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完善外經貿促進政策,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培育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商務部《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號)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是指青島市財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外貿企業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穩定外貿增長優化外貿結構、改善外經貿公共服務等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突出重點、科學論證、公平公正、規范有效的原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實國家、省、市對外開放和宏觀經濟政策,有利于 穩定和拓展外需, 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
(二)履行 中國在國際貿易投資協定中的義務,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贏的國際經濟合作機制。
(三)堅持貿易政策與產業政策協調,有利于推動轉變外貿發展方式,促進開放型經濟轉型升級。
(四)發揮市場主體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促進擴大對外經濟貿易 ,有利于國際國內資源要素有序流動、優化配置。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共同管理,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市財政局 會同市商務局 制定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具體業務管理制度。
(二)市商務局 根據外經貿事業發展需要,建立有關重點項目庫,提出 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 編報年度資金和績效預算;根據市財政批復的年度資金和績效預算,組織項目申報,審核項目可行性、真實性,提出具體資金使用方案; 建立 管理體系,為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信息反饋、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提供技術手段 ;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三)市財政局 審核市商務局提報的年度資金和績效預算,按規定組織預算評審,提報市人代會審議;及時批復經人代會審議的年度資金和績效預算;根據市商務局提出的具體資金使用方案撥付資金 。
第五條 各區(市、功能區)財政部門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財政、商務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所屬企業、單位 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監督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促進外貿穩增長優化結構,擴大機電、高新技術產品對外貿易,培育以技術、品牌、質量和服務等為核心的國際競爭新優勢。
(二)支持服務貿易發展,支持外經貿發展薄弱領域提高國際化經營能力,促進外經貿協調發展。
(三)鼓勵擴大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國內緊缺的資源性產品進口。
(四)完善貿易投資合作促進、公共商務信息等服務體系,促進優化貿易投資合作環境。
(五)支持引導外貿企業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化解貿易收匯風險。
(六)健全境外經貿工作網絡,支持境外工商中心運維等。
(七)其他有利于促進我市外經貿發展事項。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下達
第七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年度外經貿工作重點、項目庫及預算安排等,制定印發有關年度申報通知,明確年度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
第八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各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可按規定程序向區(市)商務、財政部門 提出 申請。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六條(一)至(四)所規定使用方向,按以下程序審核和下達:
(一)市商務局根據年度外經貿工作計劃和批復的預算,印發有關年度工作通知,明確年度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下達年度外經貿指標考核要求,提出資金預撥方案;市財政局審核市商務局資金預撥方案并將資金下達區(市)。
(二) 市商務局考核區(市)年度外經貿指標完成情況,提出資金清算方案;市財政局根據市商務局資金清算方案,結合年度預算安排,將清算資金下達區(市);區(市)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具體組織資金撥付。
(三)區(市)財政、商務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確定的具體支持項目、標準等,組織開展所屬企業、單位項目申報、審核、公示及資金撥付等工作。
區(市) 不得采取因素法將 專項資金 分配至下級財政部門, 不能用于區(市)部門工作經費。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六條(五)所規定使用方向,按以下程序審核和下達:
(一)申報單位根據市商務局、市財政局下達的申報通知,向所在區(市)商務、財政部門提報申報材料。
(二) 區(市)商務、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受理項目申報,審核項目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申報材料應審核原件并加蓋原件已審核印章或審核人簽署原件已審核意見,原件審核后退還申報單位。
(三)區(市)商務、財政部門審核后匯總本地區項目申報情況,由區(市)商務部門按時統一報送報市商務局。
(四)市商務局統一受理區市匯總的申報項目,復核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審核,出具審核報告,并根據審核報告提出具體資金安排意見。
(五)市財政局根據市商務局提出的資金安排意見,結合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將資金下達區(市)財政部門,區(市)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具體組織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六)至(七)所規定使用方向,按以下程序審核和下達:
(一)根據年度預算編制有關要求, 市商務局結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外經貿發展目標,編制年度項目計劃和資金預算,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報市財政局。
(二)市財政局根據預算評審有關要求和程序,對市商務局提報的項目計劃和資金預算組織預算審核,按要求和程序提報市人代會審議后,將年度預算批復市商務局。
(三)市商務局根據批復的年度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并對預算執行結果負責。預算執行中涉及政府采購項目的,按政府采購有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 , 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總結報告,包括資金到位情況、支持項目明細、資金使用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第十三 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管理,按《青島市績效預算管理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依照《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并按《青島市財政局實施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信用負面清單制度辦法》將違規行為列入負面清單,按規定取消項目單位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商務部門、相關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核、分配及下達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違反規定分配資金等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財政部下達我市的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部商務部《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中央辦法未明確具體事宜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區(市)財政、商務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原 《青島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青財企〔2016〕45號 )同時廢止。 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本辦法相應調整。
(源自:青島市商務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