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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經濟政策丨《關于印發青島西海岸新區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9-05-20 10:40:00
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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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功能區管委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管區,管委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青島西海岸新區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管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辦公室

2018 年4月25日



青島西海岸新區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青島西海岸新區總部經濟發展,進一步規范總部企業引進認定有關工作,根據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企業按程序自愿申報、政府審核、社會公示、動態評估制度。

第三條 申請登記認定的總部企業應承諾10年內不將注冊地址遷離青島西海岸新區,不改變其在青島西海岸新區的納稅義務。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方可享受青島西海岸新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相關扶持政策。

第四條 總部企業引進單位應在項目前期洽談過程中,向投資方充分解釋青島西海岸新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相關扶持政策,并在西海岸新區管委與投資方簽訂的協議中體現相關內容,同時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章  管理部門

第五條 區發改局統籌協調全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其它職能部門根據“一業一策”責任分工,做好總部企業的引進和培育工作;區國內經合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總部企業認定的初審工作,并提交管委專題會議復審、管委主任辦公會議(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國土資源房管局、區商務局、區統計局、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區金融辦、區機關事務局、黃島海關、黃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人民銀行黃島支行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總部企業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青島西海岸新區注冊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對其控股企業或分支機構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企業法人機構,按照本辦法向青島西海岸新區有關部門申報并獲得認定的企業。分為綜合型總部和功能型總部:

(一)綜合型總部,是指綜合競爭能力強,履行本企業(集團)跨區縣以上區域范圍的企業規劃和運營決策管理、投融資和資產管理、行政和人力資源管理,或統籌供應鏈配置、科研和生產場所及資源布局、營銷市場區域劃分等綜合管理職能的總部企業。包括集團最高總部及其授權的區域總部。

(二)功能型總部,是指經母公司(集團)授權,在青島西海岸新區注冊成立,主要承擔為本集團內關聯企業提供研發、物流、采購、營銷、結算、財務、信息處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務職能的企業。

第七條 除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外,總部企業投資主體、經濟性質不限。新設立企業和本區現有企業均可申請總部企業認定。

第八條 申請綜合型總部企業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青島西海岸新區范圍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且在青島西海岸新區納稅納統,依法誠信經營;

(二)符合青島西海岸新區產業發展政策;

(三)分支機構或授權管理的企業原則上不少于3家,且對其負有第六條第一項所述某項或多項總部管理和服務職能。其中,至少有2家在青島西海岸新區以外并在新區匯總納稅納統,其營業收入占總部企業全部營業收入的比重20%以上。

第九條 在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礎上,屬于以下五類的企業可直接認定為綜合型總部企業:

(一)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即商務部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規定的企業;

(二)上市公司(滬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

(三)國家和中央部門管理的大企業(集團);

(四)上一年度入選“財富500強”企業的中國總部,或者在華區域總部;

(五)上一年度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發布的中國企業500強,全國工商聯發布國內民營企業100強,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發布的中國連鎖企業100強,行業領軍企業。

第十條 未符合第九條規定的企業,在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礎上,可按以下分類申請綜合型總部企業的認定:

(一)現代農業總部企業

1. 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

2. 上年度企業對青島市地方財力貢獻200萬元以上(全部在西海岸新區實現,下同)。

(二)現代制造業總部企業

1. 上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

2. 上年度企業對青島市地方財力貢獻3000萬元以上。

(三)旅游業(住宿、餐飲)總部企業

1. 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2. 上年度企業對青島市地方財力貢獻300萬元以上。

(四)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總部企業

1. 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

2. 上年度企業對青島市地方財力貢獻300萬元以上。

(五)商貿服務業總部企業

1. 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2. 上年度企業對青島市地方財力貢獻200萬元以上。

(六)現代物流業總部企業

1. 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2. 上年度企業對青島市地方財力貢獻200萬元以上。

(七)房地產業總部企業

1. 上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

2. 上年度企業對青島市地方財力貢獻1億元以上。

(八)金融業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及扶持政策兌現按照《印發<關于促進青島西海岸綠色金融中心發展的意見>的通知》(青西新辦發〔2017〕27   號)執行。

(九)其他總部企業

1. 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

2. 上年度企業對青島市地方財力貢獻500萬元以上。

第十一條  申請功能型總部企業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青島西海岸新區范圍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法人授權),實行統一核算,在西海岸新區納稅納統,依法誠信經營;

(二)符合青島西海岸新區產業發展政策;

(三)承擔母公司在一定區域如第六條第二項所述一種或多種支持型共享服務職能,分支機構或授權管理服務的企業原則上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在青島西海岸新區以外并在新區匯總納稅納統,其營業收入占總部企業全部營業收入的比重10%以上。

第十二條 在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基礎上,屬于以下四類的企業可直接認定為功能型總部企業:

(一)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功能性機構,即符合商務部對跨國公司功能性機構規定的企業;

(二)國家和中央部門管理的大企業(集團)在青島西海岸新區設立的功能型總部;

(三)上一年度入選“財富500強”企業在青島西海岸新區設立的功能型總部;

(四)上一年度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發布的中國企業500強,全國工商聯發布的國內民營企業100強,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發布的中國連鎖企業100強,行業領軍企業在青島西海岸新區設立的功能型總部。

第十三條 未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但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在青島市地方財力貢獻2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功能型總部企業的認定。

第十四條 對特定的總部類型、新型業態的企業,或者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實際履行地區總部職能、實行統一核算、作為納稅主體、對本地經濟增長貢獻大的分公司(機構),在認定條件上可以通過區管委專題會議一事一議研究確定。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五條 總部企業認定按照報送材料、初審、復審、公示和審定的程序進行。

(一)報送材料。除可直接認定的總部企業外,原則上申請總部認定的企業于每年3月15日前向企業引進單位或企業所屬鎮街(管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1. 《青島西海岸新區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

2. 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 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企業驗資報告和上年度審計報告(合并);

4. 稅務部門出具的本企業上年度的納稅證明;

5. 控股投資或被授權管理和服務的企業名單,并附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及驗資報告復印件;

6.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綜合型總部或功能型總部及履行有關職能的說明。內容包括企業與控股投資或被授權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之間關聯關系、組織架構、職能分配、納稅辦法、業務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陳述和必要承諾。其中,如果擬設立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只管理或服務我國境內(跨省區域)的關聯企業,則應說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區或我國其他地區設立類似總部企業的情況;

7. 統計部門出具的本企業上年度的營業收入證明;

8. 如符合直接認定條件的,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上述材料中,除1、6項需收原件外,各類證照、證明和審計報告均收復印件、驗原件。

(二)初審。由企業引進單位或企業所屬鎮街(管區)匯總后,于5個工作日內將總部企業申請材料報送至區國內經合辦。區國內經合辦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會同區財政局、區商務局、區統計局、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等相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并出具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進入復審程序。初審不合格的,應當對企業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初審工作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三)復審。區國內經合辦將初審合格的企業情況進行匯總,提交管委專題會議進行復審。復審通過的,由區國內經合辦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企業;復審不通過的,應向申請企業作出書面說明。

(四)公示和審定。復審通過的青島西海岸新區總部企業名單,在區政務網站、《新黃島》公示7天。公示結束后上報管委主任辦公會議(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研究不通過的,由區國內經合辦向申請企業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六條 已認定為青島西海岸新區總部企業的,根據企業意愿,可由區國內經合辦根據青島市總部經濟政策和企業情況向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市商務局)申請青島市總部企業認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經青島西海岸新區認定的總部企業,可享受《青島西海岸新區關于引進總部型企業的若干政策》的相關獎勵扶持政策。在此基礎上,經青島市認定的總部企業,可享受市、區兩級總部企業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  企業應對總部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嚴禁騙取、挪用、截留總部企業補助獎勵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查處。

第十九條 區內原有企業在全區范圍分立、重組、轉產、更名等,不得申請新設立總部企業認定。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在享受鼓勵政策期間,如有減資、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屬鎮街(管區)報告,由企業所屬鎮街(管區)將相關情況報送區國內經合辦。由區國內經合辦會同相關部門按程序進行重新評估。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總部企業資格,依法追回已享受相關政策;依然符合條件的,重新核算享受相關政策,對超出享受部分依法給予追回。

第二十一條 新設立總部企業在享受補助期間,對受補助的辦公用房不得出(轉)租出售,不得改變用途,否則停止補助,并按比例追償以前支付的補助資金。如確因提高房產利用效率而需出(轉)租出售的,則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補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每年應按要求向區國內經合辦報送本企業復核資料,進行年度復核。經復核不合格的,或上年度因涉稅及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停止享受相關獎勵扶持政策。已享受獎勵政策的,責令退回獎勵所得;觸犯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總部企業應認真履行企業應盡義務,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調查、統計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同時通過西海岸新區和青島市認定的總部企業,在執行本辦法的同時,應按照青島市總部企業有關政策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26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25日。

(來源:青島西海岸新區政務網)